|
中共湖北工業大學委員會文件 |
湖工大黨字〔2016〕43號
|
關于印發
《湖北工業大學特聘高層次人才引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知
各院黨委、各黨總支,校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湖北工業大學特聘高層次人才引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校委常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共湖北工業大學委員會
2016年9月18日
湖北工業大學特聘高層次人才引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黨管人才和人才優先發展的原則,突出以用為本,鼓勵創新,構建擇優選聘、合同管理、目標考核制度,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培養、造就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帶動一批重點學科趕超國際先進水平,提高學校的學術地位和競爭實力。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結合學校學科和團隊建設需要聘任的各類高層次人才,主要包括: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千人計劃”人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湖北省“百人計劃”人選、湖北省“楚天學者計劃”人選以及其他相當層次人選。
三、管理與考核
1.學校對特聘高層次人才實施聘約管理,與每位聘任對象簽訂聘任合同,首次聘期五年,在校服務期八年。在服務期內,學校原則上不予批準該類高層次人才提出的辭職、調動等申請,若個人堅持要求離開或擅自離職,學校將按聘任合同和有關規定處理。
2.學校于每年3月按聘任合同對特聘高層次人才組織考核,提交材料截止時間為上一年的12月31日。考核分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屆滿考核。其中每年年度按照所聘教師崗位類型進行考核,中期和屆滿考核按協議執行。
3.年度考核由聘任對象所在教學(科研)單位組織實施,有特殊情況的可申請緩考,但緩考次數不得超過2次。中期考核、聘期屆滿考核由學校統一組織實施,中期考核在聘期滿三年時進行,聘期屆滿考核在五年聘期結束時進行。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的考核等次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屆滿考核的考核等次分為合格和不合格,首聘第一年免考,考核結果直接為合格,但需要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目標思路和措施。
4.聘期屆滿考核合格的特聘高層次人才,可以續聘。經上級部門審批決定續聘的,續聘期間按上級政策享受相應的待遇;由學校按程序予以續聘的,續聘期間按照責權利對等原則,由學校提供相應的特崗津貼。其中,對楚天學子,按本人已有職級繼續開展工作,不再續聘“楚天學子”崗位。
四、待遇及經費核發
1.特聘高層次人才來校后根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同時享受學校人才引進優惠政策相應待遇,一般包括:校內福利性住房、安家費、科研啟動金、特崗津貼、博士津貼、教學科研獎勵以及視個人實際情況安排配偶工作、協調子女上學等。
2.學校每年根據學科建設需要,經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后,發布當年度各類特聘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及相關優惠政策。同時,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凡符合湖北省人才政策有關規定的,學校積極申報,爭取省級部門資助經費的支持。
3.對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千人計劃”人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其辦公用房和實驗用房由學校根據各教學(科研)單位引進人才的實際需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予以特殊解決;對其他層次的特聘高層次人才,其辦公用房和實驗用房原則上由所在教學(科研)單位協調解決。
4.特聘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在其正式報到后按聘期年限(五年)平均支付,也可憑本地購房相關證明按學校財務管理相關規定一次性借支。
5.特聘高層次人才的科研啟動費分兩期立項核發,在其正式報到后首次核發60%,在其中期考核合格后再次核發40%,對于提前完成考核任務者也可根據完成任務情況按相應比例提前核發科研啟動費。
6.特聘高層次人才特崗津貼每年分兩次核發,考核前先預發當年特崗津貼的50%。年度考核合格的,全額發放當年余下特崗津貼,并預發下一年度特崗津貼的50%;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不發放當年特崗津貼余下部分,但預發下一年度特崗津貼的5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發放余下特崗津貼,也不預發下一年度特崗津貼的50%。中期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予補發未發放特崗津貼,待聘期屆滿考核合格后,予以全額補發(注:若屬于上級撥款并因財政政策原因予以收回部分不予補發)。若聘期屆滿考核不合格,則不發放未發放的特崗津貼。
五、聯絡與服務
1.特聘高層次人才的聘任經學校審批通過后,即刻啟動人才引進工作“一站式”服務。由所在教學(科研)單位主管領導牽頭負責,并視情況對楚天學者特聘教授及以上層次聘任對象配備1名工作助手(一般可由本單位青年教師兼任),積極協調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做好服務保障。
2.建立高層次人才對口聯系和服務制度,堅持校領導直接聯系特聘高層次人才機制。由人事處負責協調解決聘任對象各項待遇落實問題,提供優質服務;由所在教學(科研)單位負責聘任對象的意識形態教育、日常管理和業務工作。
六、有關說明
1.聘任的各類別高層次人才專業和研究方向應與學校確定的學科主攻方向一致。對于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千人計劃”人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及其他相當層次的人才,若其研究方向與我校學科的主攻方向不一致,但卻能利用校內外資源組建創新團隊,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可以作為特聘人選。
2.對于學校急需的人才,若其達到了引進條件中的某一類別水平,但不完全符合相應類別的具體引進條件,經所在教學(科研)單位初審,并報學校研究同意后,可作為相應類別的特聘人選。
3.經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成果特別突出的人才、學科發展急需的人才,或者按學術創新團隊引進的人才,經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后,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提高安家費、科研啟動費和特崗津貼等待遇。
4.學校人才引進優惠政策規定的特聘高層次人才相關待遇由學校統一支付,其中涉及到教學科研平臺建設的經費根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情況統籌安排;同時鼓勵各教學(科研)單位積極籌措經費,采取多種配套性措施作為引進人才的補充經費。
5.特聘高層次人才如意識形態出現偏差給國家和學校造成不良影響者,或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因失職給國家和學校造成重大損失者,或有學術不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或因患病、災禍、出國等原因連續3年以上無法繼續履行職責者,學校將解除其高層次人才聘任合同。
6.本辦法涉及的特聘高層次人才屬于實質性引進,特聘對象須全職在校工作,原則上應將人事關系轉入學校。人事關系不能轉入學校的高層次人才,采取兼職聘任方式進行,其聘任合同、聘期及待遇根據來校工作時間、完成工作任務等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協商確定。
7.本辦法所不能包括的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并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8.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解釋權歸人事處。
附表:湖北工業大學特聘高層次人才待遇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