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人才強校戰略,建設一支高水平的師資隊伍,依據國家、河南省相關人事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引進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教育事業;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具有正常履職所需的身體條件;
4.第一學歷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研究生階段具有我校相關學院認定的高水平學科就讀經歷;
5.年齡一般不超過38周歲;具有高級職稱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二)業績條件
1.自然科學類
除導師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理科)或EI(工科)源期刊發表或收錄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
2.人文社會科學類
獨立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及以上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
3.藝術類(音樂、美術)
獨立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或在藝術類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作品1件及以上。
在上述業績條件的基礎上,各學院結合自身學科發展情況,制定各學科引進博士業績條件細則,各學院制定的業績條件細則實行動態調整。
二、相關待遇
(一)安家費
博士安家費20萬元;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增加3萬元;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增加5萬元;對于引進困難或引進優秀人才的學科,經學校審核后,學院可從學校下撥的人才引進支持專項經費中補貼引進人員安家費。
(二)科研啟動費
工科10萬元,理科8萬元,文科5萬元(以項目申報立項形式支持,按照學校科研啟動費管理的有關要求完成相應工作任務,并接受學校考核)。
(三)博士績效工資
博士績效工資自博士入職起開始發放,總期限為5年,在國家工資外,享受博士績效工資,發放標準為:中級及以下職稱博士為2500元/月,內聘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按副高級崗位考核;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博士為4000元/月,內聘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按正高級崗位考核。管理崗位人員:中級及以下職稱博士為2000元/月,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博士為3500元/月,按照實際崗位考核。
(四)子女上學
解決子女在附屬學校(幼兒園、附屬小學)的上學問題。
(五)配偶工作
1.博士來校工作時,配偶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和學位,夫妻兩地分居(配偶在新鄉市內無固定正式工作),生活困難的,且博士攻讀博士期間業績需符合以下類別中的一項條件的,可申請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安置到學校工作。
(1)自然科學類
①除導師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本專業SCI一區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1篇或本學科認定的國際權威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在本專業SCI二區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2篇或本學科認定的國內外同類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
②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1項或主持省部級基金項目2項。
(2)人文社會科學類
①獨立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在我校認定的一級頂尖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1篇或被SSCI、A﹠HCI收錄論文1篇;或在我校認定的二級頂尖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2篇或在CSSCI源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3篇;
②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或主持省部級基金項目2項。
(3)藝術類(音樂、美術)
①獨立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在我校認定的二級頂尖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1篇或在CSSCI源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2篇或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3篇;
②主持教育部藝術類基金項目1項或主持省級基金項目2項。
特別說明:對于以技能為主和其他特殊專業的博士,由用人單位組織相關學科根據人才業績、技能、學術影響等因素綜合認定博士是否符合安置配偶要求的業績條件。
2.不符合直接安置工作條件的博士配偶,學校根據崗位需求情況對博士配偶優先招聘,學校通過招聘考核擇優以人事代理或勞務派遣方式聘用。
三、聘用程序
博士及博士配偶聘用程序為:發布信息、個人申請、單位考核、辦理簽約手續。
對于符合學校引進條件的(含符合條件的博士配偶安置),人事部門直接辦理簽約手續;對于其他特殊情況的,人事部門匯總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
在人才交流會、海外現場招聘等特殊情況下,符合學校招聘條件的優秀求職者,可由現場工作負責人與之簽署意向性協議。
四、其他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來校工作基本服務期為8年,準聘期為5年,準聘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自動解除聘任合同,考核合格的,簽訂正式聘任合同。
(二)上述貨幣待遇均為稅前標準,幣種為我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三)引進人才同時符合多項條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復享受。
(四)不符合引進條件的博士或從事非教師、非教輔系列的博士,經學校同意接收后,享受正式工作人員基本待遇,不享受博士安家費,但正常享受科研啟動費和博士績效工資。
(五)學校在引進人才來校時與之簽署工作協議書(聘用合同),上述待遇與工作業績均需在工作協議書(聘用合同)中明確約定,簽署工作協議書(聘用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約定的事項,學校不再受理。
(六)在規定的基本服務期內,學校一般不受理解除協議(合同)或調離的申請,如經學校同意或因中期考核不合格自動解除聘任合同的,需結清校內有關手續(安家費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科研啟動費未使用經費予以收回,已使用經費中除去形成學校固定資產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交回過渡住房等),學校給予辦理離校手續。如已解決配偶工作的,配偶一并離校。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與學校簽訂協議的,按原協議約定執行。
(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之前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系《中共河南師范大學委員會 河南師范大學關于進一步落實人才強校戰略的實施意見》(校黨字〔2018〕1號)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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