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報報道了飛行員辭職,航空公司索賠1200萬元的消息,引發了市民廣泛討論。陜西至正律師事務所高瑾律師認為,要避免糾紛,最好的辦法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寫明“跳槽費”。 “如果一個導游,她掌握著導游公司許多客戶資源,她一旦辭職到與原單位競爭的公司去,那么原單位將會損失巨大。”在一旅游公司工作的李女士說。目前一些行業中的領頭人、涉及到企業機密的工作人員,由于其特殊性,一旦流失對公司的損失是相當大的。因此原單位一般會為跳槽設置高額門檻來阻止,許多公司往往會與員工簽訂協議,要求員工應該為單位工作多少年,并就如何保守企業秘密、辭職后幾年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或生產與企業相似的產品等與員工約定,要求員工不得無故辭職,否則將會面臨巨額的賠償金。
據了解,目前為了規范一些特殊行業的人才流動,一些省市在人才流動管理規定中,將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和重點企業單位的業務骨干;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經從事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人員,其流動要求經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同意。
高瑾律師說,特殊人才與單位避免糾紛的最好方式是簽訂好勞動合同。建議特殊人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一些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明確寫出,將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民航總局的規定將飛行員跳槽時的成本,向原單位支付70萬元-210萬元,無疑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原單位的部分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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