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遭遇企業開除,發現勞動合同被做手腳 法院識破做假伎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南京鼓樓法院審結一起“填空”式勞動合同糾紛案
南京一家鋁塑復合管公司江東分公司在與應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只讓員工在空白合同書的未頁簽名、畫押,其它空白留給公司填寫。
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名后,公司又要求員工再簽一份《代為保管勞動合同委托書》,這樣本該由本人保管的另一份勞動合同也由公司代管了。
兩年前,該公司一員工被公司無故開除,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這起故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被法官審了出來。
日前,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員工的全部訴訟主張,被告公司則在一審判決后立即表示,履行法院判決,不再上訴。
小伙干了四年多無故被開除
何偉是江蘇省宿遷市農村人,因掌握一手較為過硬的汽車駕駛技術,2004年6月,他被應聘到南京一家鋁塑復合管公司江東分公司擔任駕駛員工作,同年8月,何偉應公司要求,在公司打印的“員工登記表”上填寫了自己的相關信息,但一直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每月2000元的工資報酬,何偉很珍惜這份工作,因此也受到公司領導的賞識。2008年1月,公司為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與檢查,提出與何偉等員工補簽勞動合同,包括何偉在內的員工們都顯得很高興。簽合同的那天,公司相關負責人除在合同書上寫明“合同期為2004年10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一行字外,其余什么也沒寫便要求何偉在合同的落款處簽名畫押。因為不簽就要走人,所以何偉只好遵命。補簽完勞動合同后,公司當即又要何偉簽一份《代為保管勞動合同委托書》,何偉不敢多問,同樣按要求簽了名。簽下這份委托書后,原本應由自己保存一份的勞動合同也就不歸何偉保管了,以至后來勞動合同上到底寫了些啥內容,何偉一概不知。
為了養家糊口,何偉仍踏踏實實地工作。但讓他萬萬想不到的是,2008年7月26日,公司相關負責人突然通知他,要他從次日起就不要到公司上班了。何偉追問原因時對方稱“你已經被公司開除了。”“我又沒干壞事,又沒違反紀律,憑什么開除我?”但公司也不向他解釋。
何偉的心涼透了。他一次次去找公司交涉,但沒有人理他。何偉堅持討要說法,2009年的3月,公司終于給了何偉一份書面答復函,內容為:“你多次來交涉,不服公司對你的開除決定,并要求支付2004年10月至2008年7月的經濟補償金及支付你沒有報銷的職務開銷。經分公司領導研究認定,你是表現惡劣,所以才開除你,你不屬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對象。至于你的職務開銷可憑票結算。”
訴訟維權方知勞動合同被做手腳
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涉無果后,何偉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在法定的45日內,仲裁部門未能作出裁決結果。據此,何偉于2010年5月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某鋁塑復合管公司江東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近9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職務開銷3797元,并由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
案件審理中,針對何偉的訴訟主張,被告江東分公司辯稱:原告和被告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原告和案外人浙江衢州某新型管件公司(下稱衢州管件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被告與衢州管件公司之間是合作關系。該公司派遣原告到被告公司從事業務工作,原告的基本工資為650元,另加銷售提成,平均工資為 1500元。大部分時間,被告代衢州管件公司向原告發放工資。2008年7月26日,原告自動離職,希望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真是奇怪了,我怎么突然變成浙江衢州管件公司的員工了呢?”聽了被告方發表的抗辯理由,何偉當庭指責被告公司“搞名堂”。面對指責,被告方卻不慌不忙地向法庭出示了證據,即原告與衢州管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代為保管勞動合同的委托書。法官發現,在這兩份打印的合同及委托書上,除在未端下劃線處有何偉本人的簽名外,其余應填寫內容均非何偉所寫。面對法官的質疑,被告承認合同上除原告簽名外,其余字跡非原告所寫。
針對這兩份證據,原告何偉則指出:被告當初為應對勞動合同法的的實施及檢查,要求原告補簽勞動合同,當時被告只允許原告在空白的勞動合同及委托書上簽名,不簽則不留用。原告今天才發現,原來被告當初就為將來在合同上搞鬼埋下了伏筆。
針對法官的質疑和原告的拒絕認同,被告又提供其與衢州管件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五份,主要內容為;衢州管件公司將派駐相關工作人員到被告處開展業務,派遣人員的待遇工資等問題,均由衢州管件公司自行解決,與被告無關。對此,原告何偉同樣予以否認,并直指被告在法庭上提供偽證。
主審法官通過對被告提供證據的審查,最終識破了被告的做假伎倆,認定以上證據系被告為規避勞動法律責任而制作,其行為可視為“惡劣”。至此,被告方自知理虧,不再堅持原來的觀點。
法庭同時查明,被告公司領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銷售本公司生產的自產產品。法庭還發現,在該院2009年曾經審理的另一起由本案被告為被告的勞動爭議案件證據材料中,被告曾在公司人員聯系表上做蓋章確認,其中就有本案原告的姓名。這些事實均能證明原告就是被告公司的員工。
庭審休庭前,法官向被告釋明了利害關系。
法院作出公正判決還勞動者以公道
今年8月26日,鼓樓區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原告、被告間的勞動關系成立。被告無故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被告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應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8000元(2000元×4)。對于原告2008年7月15日至26日的工資 632.2元以及職務報銷款3797元,被告亦應支付。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判決:被告某鋁塑復合管有限公司南京江東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何偉工資632.2元、經濟補償金8000元以及職務報銷費3797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公司表示愿意履行法院判決。
為逃避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一些用工單位可謂是機關算盡。然而,不管他們設計出何種花樣,最終還是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后果,南京鼓樓區法院審結的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即是如此。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同時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些用工單位知道,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行,被勞動執法部門查出來非同小事,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也得承擔相應的責任。于是將空白勞動合同放到勞動者面前,利用自己的用工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名的事,就出現了。從各地審理的勞動糾紛案件看,這種情形還不是偶然出現。
從這起案件審理結果看,職工最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但此案也提醒勞動者注意,簽訂勞動合同是一件極為認真、嚴肅的事,在不能確定全部勞動合同內容的情況下,職工不要輕易簽上自己的名字,否則就可能會為此承擔極大的利益風險,增加維權難度。畢竟,利益受損之后再去維權,也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