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勞動合同真空期的尷尬
兔年春節前,朱小姐所在的S公司被其他公司合并吸收,并限期辦理工商注銷手續,而成立后的新公司實際無法安排原S公司的員工。朱小姐的勞動合同不得不提前解除。朱小姐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并無異議,但提出該合同自2010年7月19日到期后一直未續訂,時限已有半年。
朱小姐認為,公司應按法律規定支付其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作為賠償。公司卻認為,早就敦促朱小姐盡快完成續簽,只是由于朱小姐工作繁忙,經常出差導至一再推遲,朱小姐應承擔疏于注意的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于是來到四達上海調解援助中心。
中心人員了解到,雖然公司認為已盡敦促及提醒義務,但只是在7月間口頭詢問過一次,而后朱小姐出差公干,期間雖回上海,但公司再未問及此事。
對于“未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處理”,中心人員向雙方進行解釋。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用人單位已盡誠信義務,經書面通知后,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等非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免責。現“公司僅在7月間口頭詢問過一次朱小姐續簽事宜”,顯然沒有完全盡到義務。
在中心人員耐心解釋后,公司終于意識到自己在人事管理上確實存在疏忽。且朱小姐即將失業,對其心理和今后職業發展均會造成一定影響。于是,公司同意按法律規定將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另外支付給朱小姐。
案例二:嚴重違紀誰說了算
A公司通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近日,因其與某員工間的勞動合同解除問題與勞務派遣公司(B公司)產生分歧,特來四達上海調解援助中心尋求解決良方。
原來,A公司許經理某天需用車,發現公司車輛已被司機張先生開回家。事后,A公司人事經理就此事與張先生溝通,判斷他在此前多次用車中存在謊報、夸大行車里程的行為,顯見存在公車私用的行為。由此,A公司以張先生嚴重違紀為由,準備將其退回B公司,并要求B公司與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而B公司發現,A公司并無針對張先生“公車私用行為”的書面規章制度,且缺少證明張先生公車私用的證據。
了解相關情況后,中心人員向A公司解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成立,一般須具備多個要點條件。此事中,A公司之前從未對張先生的行為提出異議,有放任之嫌。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公司處于用人單位地位,解除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理由哪怕有一點不成立,對于B公司而言風險巨大。出于對自己權益和員工權益的保護,自然不會輕易與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最終,在中心的協調下,A公司、B公司與張先生三方坐在一起,經幾次協商,達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三:過錯損失應由誰“買單”
張小姐和黃小姐同為某時裝品牌公司專柜營銷人員。某日當班期間,兩件服飾商品丟失,按售價,共計七千余元。
公司要求兩人按售價賠償,兩人認為商品失竊雖系當時怠于注意義務所致,但對賠償金額表示異議,提出應按商品成本價賠償。雙方爭執不下,張、黃兩人無心工作,主動提出辭職。
但公司堅持要求兩人賠償,不但克扣兩人最后一個月的工資收入作為折抵,對于不足部分還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兩人支付。無奈之下,張、黃向四達上海調解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按相關勞動法律規定,時裝公司扣除她們全額當月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經中心多輪協調,最終張黃兩人同意放棄工資中的銷售傭金部分作為賠償。同時,公司也承諾立即補發兩人末月工資。此事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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