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臨沭縣后半路村劉某進入某鍋爐廠從事安裝鍋爐工作,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2009年10月5日,劉某在安裝鍋爐卸鋼管時,不幸被鋼管砸斷左拇趾。2010年9月10日,劉某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構成8級傷殘。2010年10月,劉某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萬元。2011年3月,劉某向該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并要求該廠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該廠以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解除勞動合同及支付傷殘待遇。劉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18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8級傷殘的,具體標準為14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仲裁委裁決,該廠支付劉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120元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2284元,雙方勞動關系自此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