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今年3月,我應聘到一家美國公司上海代表處擔任總裁秘書,代表處要求我和一家有名的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書。7月5日,我到醫院檢查發現懷孕7周,我第二天就告訴了代表處。代表處于7月8日通知和我解除聘用關系,把我退回人力資源公司。7月15日,人力資源公司通知我去領勞動手冊和退工單,要和我解除勞動關系。
接線員:你懷孕的事情告訴過人力資源公司嗎?
女職工:7月8日,代表處要和我解除聘用關系的當天我就趕到人力資源公司去了,把我懷孕的情況也告訴了公司。但公司說勞動合同中寫明,如果用工單位解除聘用則我和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就終止了。公司的這種做法對嗎?
接線員: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婦保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你雖然是派遣制員工,但你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人力資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對“三期”女職工的義務。
女職工:那人力資源公司應該按照什么標準支付我的工資呢?是最低工資嗎?
接線員:根據上海市《關于仲裁案件處理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國家對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實施特殊保護,明確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故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原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工資。勞務派遣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再出現“三期”情形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故可按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你是在被退回前懷孕的,因此人力資源公司應該按照原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不是按照最低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