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熱線接到一位公司勞資負責人的電話,稱單位欲錄用一位傳達室工作人員,并初步與一56歲、已買斷工齡的男士李先生達成意向。李先生自買斷工齡后一直自己上保險,因此公司計劃每月給予保險補貼200元,仍由他自己上保險。李先生很珍惜這份工作,表示愿意接受此種做法,該公司勞資負責人遂向本報咨詢:“這樣做對嗎?”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專業法律人士馬律師,馬律師稱,《社會保險法》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僅如此,上個月市人保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規范退休核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不得辦理個人委托存檔,也不得以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名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應由所在企業按規定的繳費標準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李先生尚未到達退休年齡,該公司一旦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為他繳納社會保險。如雙方私下協商達成協議由李先生個人上保險,也是不合法的。
馬律師還分析說,“簽合同、上保險”是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但有很多用人單位都怠于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認為一是提高了用工成本,二是辦理起來手續麻煩。把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工資的形式發給職工或者干脆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針對此案例的特殊性,相關人士分析說,不同于年輕人,企業對于新入職的50多歲勞動者更慎重,他們大多為企業工作不了太長時間就面臨退休,會占用本單位為退休人員提供的福利資源。
遇到企業不予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職工可以到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到仲裁部門申訴。根據人保局最新下發的《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馬律師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將面臨高額的處罰,而且一旦員工出現大病或工傷,單位要支付的費用,將遠遠大于繳納社會保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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