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與某汽車維修部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沈若違反操作規程操作造成傷害,一切后果自負。不久前,小沈維修小卡車固定油泵,在沒有檢查清洗油泵的情況下,就對油泵進行電焊操作,不料電焊飛濺出來的火花引爆了還存有小部分油料的卡車油罐,結果炸傷小沈。事故后,小沈要求廠方為他申報工傷,可廠方說小沈是違章操作致傷的,按勞動合同約定只能由小沈自己承擔后果。那么,勞動合同中的這一約定是否有效呢?
法律人士分析:汽車維修部與小沈約定的這一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安全生產法》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補償原則,只要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救治,并按規定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小沈與汽車維修部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于免責條款部分屬無效協議,汽車維修部應當為小沈申報工傷,或者由小沈自己主動申報。如果汽車維修部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應由汽車維修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