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許多勞動者雖已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但從一些維權實例上來看,也有不少勞動者仍不知道維權也必須按時,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即俗稱的“過期作廢”:
案例一:
鐘某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遂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第二十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料,雖裁決明顯有誤,法院卻不予受理。
案例二:
李某在離職后,見公司拖欠其工資兩年未付,遂提起訴訟。不料,雖有欠條,也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三:
王某因申請行政機關發放撫恤金而未發放,遂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的一個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料,雖行政復議決定存在不妥,法院卻不予受理。
上述三個案例中的勞動者之所以遭此結局,就是因為他們的起訴已經超期。那么,勞動者需要注意我國現行法律對維權期限的哪些規定呢?
主要有7個方面: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時限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該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
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
如果勞動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以及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算起。
5、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7、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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