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由專、兼職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
仲裁庭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旁聽人員需憑仲庭委員會發出的旁聽證進入仲裁庭。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理區。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發言、提問;不得鼓掌、喧鬧。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首席仲裁員許可。
違反仲裁庭秩序的人,首席仲裁員應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仲裁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仲裁庭開庭裁決,庭審時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并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6)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會議并作出裁決;裁決結果應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
(8)仲裁庭復庭,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裁決;
(9)對于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案件,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10)首席仲裁員宣布閉庭。
(11)仲裁庭閉庭后,書記員應將仲裁庭庭審記錄交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校閱、簽名。當事人認為自己的陳述和意見有遺漏和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最后,仲裁庭庭審記錄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簽名。
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或辦事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按本規程獨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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