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去年大學畢業后,經過半年的奔波,好不容易于今年1月份通過招聘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建筑公司作材料預算員。面試時,劉某向公司人力主管表達了自己的求職報酬愿望是月工資3500元,等到正式上班后,經請示公司領導,人力主管與劉某達成的意向是“劉某的月工資為3000元”,劉某同意了,并在工資確認單上簽了字。但自2月份上班以來,該公司發給劉某的月工資一直是2400元,劉某便找到公司領導要求按雙方確認的工資基數發放工資,公司領導先是推托說等等再說,后來干脆答復劉某“工資就這么多,愛干不干”。劉某忍無可忍,于今年6月底,以“公司不按約定支付工資,迫使自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辭了職,并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補發自己的工資差額,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仲裁委立案后審理期間,一天,劉某找到辦案人員要求撤訴。在仲裁員的一再詢問下,劉某道出了自己撤訴的原由:原來,在劉某起訴后,該公司找了幾個社會閑散人員給劉某打電話,威脅劉某“不要找公司的麻煩,趕緊把案子撤了,否則對你不客氣”。劉某涉世不深,經此恐嚇,想到自己以后還要在當地找工作,也怕自己真惹到什么麻煩,所以決定撤訴。
仲裁員了解情況后,一邊安撫劉某不要害怕,一邊向劉某解釋他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要勇敢地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考慮到劉某的實際情況,仲裁員來到該公司找到公司領導,一方面向公司宣講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指出公司在支付劉某的工資問題上確實存在問題,公司應當按雙方約定好的工資標準發放,如果拒不履行,公司還要受到加付賠償金的懲罰;另一方面,指出公司找社會閑散人員恐嚇劉某的做法也是不妥的,一是違反相關治安管理規定,二是影響了公司的內部穩定和對外社會形象,因為據了解,目前公司在職的部分職工在得知公司的做法后都惴惴不安,許多人也在為自己的將來作打算。所以,建議公司依法守法,從穩定團隊和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妥善處理與劉某的爭議。最后,公司領導采納了仲裁員的建議,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該公司按約定補發了劉某的工資差額,劉某也放棄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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