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明確要求將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制定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今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新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我省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11〕61號),《意見》在現有就業政策的基礎上,針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財政、稅收、金融、就業服務等方面進行了政策突破和創新,明確了工作重點,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域和就業崗位
(一)努力創造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四次全會精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海洋經濟發展中,著力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開發一批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崗位。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積極鼓勵發展服務外包、動漫、現代信息技術、創意、現代農業等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建立產業轉型升級與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良性互動的長效機制。在安排政府主導性投資項目時,要突出投資項目對擴大就業貢獻率的分析和測算,把就業崗位增加、人力資源配置作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重要內容;鼓勵和引導生產性項目提前招工,允許按工程費用的一定比例計提所招人員崗前培訓費用,納入項目投資估算與概算;探索建立投資帶動就業評估機制,更好地發揮投資對就業的帶動作用。及時發布和宣傳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領域的人才規劃,引導高校合理調整專業設置,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建立分層分類的人才培養體系。大力開展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現代農業、裝備制造、能源、信息技術、現代管理、生物技術、新材料、海洋、生態環保、現代交通運輸、文化創意等轉型升級重點領域人才的培養工作。繼續加大職業教育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職業院校為基礎、企業為主體,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緊密聯系、政府推動和社會支持相結合的職業技能人才培養機制。
(二)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的就業主渠道作用。各地要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小型微利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將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緊密結合,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利用當前“招工難”的倒逼機制,促進企業加快轉型升級,鼓勵中小企業優化用工結構、實施人才儲備戰略、加大高校畢業生使用和培養力度。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并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內(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對畢業年度內本省籍高校畢業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收入相對偏低的,每年可給予個人一定標準的就業補助,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三)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就業。各地要進一步貫徹《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2006〕72號),大力開發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積極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鄉社區工作,解決好他們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人員編制、戶口檔案、職稱評定、教育培訓、人員流動、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力爭全省每個社區都至少配備一名高校畢業生從事專職社區工作。高校畢業生從事現代農業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省內欠發達地區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做好項目之間的政策平衡。對畢業年度內本省籍高校畢業生到社區(村)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補助,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進一步落實對基層就業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政策措施,自2012年起,省級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設區的市及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切實做好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和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工作,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省內欠發達地區就業。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和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對到省內欠發達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
二、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四)放寬創業市場準入條件。各地要從注冊資金、人員、經營場所、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降低創業門檻,引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高校畢業生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合理調整注冊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允許高校畢業生依法將商業性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允許高校畢業生履行法定手續后將家庭住所、非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對從事翻譯服務、軟件設計開發、網絡技術開發、電子商務、動漫設計等企業,在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其把當地政府提供的場地作為經營場所。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落實和完善創業稅收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要結合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要求,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戶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區從事創業活動,經基層相關部門進行資信評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以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經設區市以上開業指導專家論證通過的,申請小額貸款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申請貸款數額較小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免除反擔保手續。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可享受不超過2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進一步探索財政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等與大學生創業賽事的對接模式,多渠道加大創業資金投入,鼓勵扶持更多高校畢業生創業。
(六)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業教育,創新創業類課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并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依托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團校開展創業青年訂單式培訓。有創業意愿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畢業班學生在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鼓勵各類創業服務機構為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各地要把高校畢業生創辦中小企業的創業輔導作為公益性服務,對提供創業輔導成效突出的機構,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和獎勵,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七)開展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開展大學生創業園建設。政府投資建設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可通過低價租賃或政府財政補貼等方式,提供創業場地扶持。對認定為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園的,其多層標準廠房的租賃收入及占地,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各地可根據創業園內創業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種子資金資助。
(八)支持網上創業和靈活就業。各地要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開展網上創業,或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對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申報就業的,提供免費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落實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他們逐步實現穩定就業。各地可根據實際,對網上創業或以其他靈活方式創業的,給予一定創業補助。
三、切實提升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
(九)加強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各地要積極組織有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幫助其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十)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出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評估體系,開展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基地建設。各地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情況,選擇一批規模較大并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業作為就業見習基地,積極引導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鼓勵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適量公共服務窗口作為見習崗位。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當地政府和見習單位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基本生活補助,其中政府補助原則上不低于總補貼額的50%。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見習基本生活補助標準。見習單位要為見習高校畢業生繳納綜合商業保險,其費用可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見習生,高校畢業生被見習單位招(聘)用的,可補繳見習期的養老保險費,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除外)可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十一)支持高校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科研項目的單位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在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簽訂勞動合同的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相關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繳費可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期滿后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的,就業后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二)加強就業指導服務。各高校要加強就業指導隊伍建設,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將就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建立貫穿于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各級人力社保、教育部門要按照場地、人員、設施、經費、職責、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大力加強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積極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向高校延伸。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給予一定補助,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面向包括高校畢業生在內所有勞動者的免費服務制度,實現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標準化和信息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體制與政策制度的統一,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培育和發展各類就業服務中介和服務品牌。大力開展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創新就業服務模式,采取組織企業進校園、召開就業見習對接會、專場招聘會和供求洽談會、開展網絡招聘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時高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加強合作,做好離校前后的信息對接和服務接續。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為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全面落實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政策。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服務并符合條件的可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進一步完善以實名制為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庫,夯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基礎。
(十三)強化就業援助。教育部門要根據相關政策及時認定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并將未就業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情況移交原籍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各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助。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將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專門臺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并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鼓勵各地大力開發農村中小學教師、司法助理、民政協理員、就業援助員等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回原籍的,由當地政府托底安置。重視做好女性、殘疾人、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少數民族地區招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招用員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根據女性畢業生、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業權益。各地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落戶。改革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確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加大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加強互聯網就業信息監督管理,規范互聯網求職行為。認真執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殘疾人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強化目標責任,制訂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實施。要進一步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部門職能,注重相關政策銜接,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大力宣傳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各項政策和先進典型,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念,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2011年8月23日
問題解答
● 什么是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所謂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包括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鄉村扶貧)、農村教育、農技推廣,以及城市社區的法律援助、就業援助、醫療衛生協理、社會保障協理、文化科技服務、養老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廉租房配套服務等崗位。
● 什么是公益性崗位?
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滿足公眾利益需要的非營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性崗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高校畢業生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所需資金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 什么是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城鎮零就業家庭、城鄉低保戶、低保邊緣戶、父母親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家庭遭遇重大變故的高校畢業生及烈士子女。
● 高校畢業生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嗎?
高校畢業生可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但根據《意見》“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第13條:“鼓勵各地大力開發農村中小學教師、司法助理、民政協理員、就業援助員等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規定,只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高校畢業生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其他高校畢業生不享受。
● 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可否享受培訓補貼?
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其中有創業意愿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畢業班學生在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 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見習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當地政府和見習單位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基本生活補助,其中政府補助原則上不低于總補貼額的50%。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高校畢業生擔任科研助理有何就業優惠政策?鼓勵承擔國家、省和地方科研項目的單位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在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簽訂勞動合同的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相關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繳費可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期滿后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的,就業后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 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共服務窗口實習的高校畢業生,可在見習期滿后免試成為單位工作人員嗎?
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共服務窗口實習的高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后,仍需按照規定參加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的統一考試,擇優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