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人事關系調入我市相應單位,或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形式引進的高端人才,由市財政列支給予500—1000萬元的項目資金支持。
(二)以重點科研和重點工程項目及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為依托,實質性聘請的形式引進的高端人才,由市財政列支給予50—200萬元的項目資金支持。
(三)高端人才和高層次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專利在我市投產或研制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產生經濟效益的,由受益單位結合相關政策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按一定的比例(7%-10%)提取給予獎勵。
(四)對進入沈陽海外學子創業園的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凡國家部委劃撥給我市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資助經費,按國家規定,由市財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給予匹配經費。
(五)支持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以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在沈領辦、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創業資助可一事一議。
(六)對獲得軟件及相關專業博士(或博士后)學位并在我市領辦軟件企業的高級人才,一次性提供20萬元人民幣的創業資助。凡通過CMM2級以上認定的軟件企業(含2級),每過一級一次性獎勵50萬元人民幣。
(七)對引進海內外高級人才團隊的單位,根據引進團隊的規模、技術水平及貢獻,擇優給予研發資助。對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科研開發所必須購買的儀器設備、專有技術及專利給予資助。
(八)對引進海外來沈全職、兼職或短期工作的專家和高級人才予以資助。歸國人才到中國沈陽海外學子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創業發展的,提供創業全過程服務及辦公場地和公寓減免優惠。
(九)我市引進的人才在實施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創新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被認定為杰出創新人才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并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30萬元。
(十)支持企事業單位引進我市優勢產業發展急需的兩院院士、國內外專家、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級技能人才。對引進人才的企事業單位按其支付的薪酬給予一定比例資助。
(十一)對引進的各類高端人才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20-50萬元安家補助費。對引進人才在提供購房、購車以及子女選擇義務制教育學校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用人單位可給予不低于30萬元的安家費,并納入成本核算。
(十二)來我市工作或定居的海外留學人才的子女,在國外生活學習一年以上并欲就讀我市中小學校的,可以選擇東北育才學校國際部或戶籍與居住地所在區的接受博士子女來沈入學定點學校(雙語教學試點學校,不含省、市屬學校)就讀,入學的收費由學校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事宜到所在區教育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如遇有特殊困難,由市教育局協調解決。對優秀留學回國人員中“有特殊和重大貢獻者”的子女,入學時采取“一事一議,分別審批”的辦法。
(十三)海外留學人才回國需要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引進的碩士、博士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可不受崗位、任職年限限制,根據本人條件直接申請參加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免試外語。對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技術職務、執業資格予以承認。
(十四)出國前已經辦理了離職、辭職手續的,來沈工作后,可以由用人單位到市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復職或者重新錄(聘)用手續。對已經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習年限可與國內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十五)來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學人才需要辦理或補交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除補交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
(十六)對引進高端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發揮重要作用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引進高端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市財政給予5—50萬元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