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就業”現象嚴重 需進一步用法律的手段規范勞資雙方行為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法》于今年的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什么當今社會比較關心、關注大學生畢業問題,要看當前中國大學生就業的現狀是什么? 據統計, 2008年我們國家高校畢業生人數將達到559萬,這么大的數字。預計今后三年還將以每年50萬的速度增長。3月20號的南方周末報上,恰好有一篇題為《大學生京城求職夢》的文章,這里就談到了大學生就業的現狀,描述的大學生就業現狀堪憂。這里說到2005年至2007年,大學生的平均就業率僅為70%。個人感覺遠遠達不到這個比例,因為我們知道,《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由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共同簽署的三方協議。個別學校為了提高本校畢業生所謂的就業率以擴大自己的招生規模,強制要求畢業生找接收單位,實行兩不找的“空就業”;一些畢業生往往也抱著不同的目的愿意這種空就業,將檔案關系和戶口落到用人單位。實際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可言。這里做了手腳。 私下里跟一些畢業大學生探討過這個問題,可謂形形色色的就業協議層出不窮。加之剛畢業走出校門的大學生,心氣一般都比較高,但苦于毫無工作經驗可言,選擇工作崗位易產生高不成低不就的現象。另外一點是,我們的政府和社會各界對大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力度尚需要加強,并用法律的手段進一步規范勞資雙方勞動用工行為。 2、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本質上的區別,就業協議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在院校三方簽訂的協議書;勞動合同則是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調整,并且是在學生畢業到用人單位報到以后才簽訂的。而就業協議一般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習慣上認為是勞動合同的預約合同,相關條款可以帶入勞動合同中去。 具體有三個不同方面,分別從三個不同方面給大家解釋一下。 第一是主體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 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這是主體的不同。 第二是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并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所以這有一個內容的不同。 第三是性質的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和合同法。和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的。 另外還有一點要重申的是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也是不同的。如因畢業生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如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剛才三個方面總結大學生就業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具體的不同的方面。 就業協議實際是一種帶有國家政府指導性質的協議,作為一方的主體很特殊的是學校,它不是一方用工主體,學校在中間起到了一個就業指導推薦和就業派遣作用。就業協議是學校編制就業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在就業協議項下達成的是就業的意向的協議,他不代表勞動合同。應當說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他可以是勞動合同的有效補充。就業協議具有政府在大學生就業指導方面的特殊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