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資助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以下簡稱基金資助)工作,充分發揮基金資助在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創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章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設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旨在資助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優秀博士后研究人員,促使他們在科研工作中完成創新研究,并迅速成長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復合型、戰略型和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資助經費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列入中央財政年度預算。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各設站單位予以配套資助。 第四條 基金資助通過專家評審確定資助對象,堅持科學、公正、競爭、擇優的評審原則。
第二章 資助形式
第五條 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基金資助形式分為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面上資助是對博士后研究人員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科研啟動或補充經費;特別資助是對在站期間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的資助。 第六條 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在博士后進站人數的規劃規模之內,面上資助比例為當年進站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按照資助比例確定資助額度。資助強度劃分為5萬元和3萬元兩檔。對從事基礎研究、原始性創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艱苦邊遠地區博士后研究人員的資助給予適當傾斜。 第七條 基金特別資助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
第三章 組織領導
第八條 基金會在人事部領導下,負責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評審、追蹤問效和經費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理事會審核年度經費預算、年度資助計劃,聽取秘書長關于執行預算和完成計劃情況的報告,對基金資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秘書長負責組織制定基金的年度經費預算和年度資助計劃,組織基金資助的評審工作,向基金會理事會提交年度預算、計劃和報告,簽署基金資助的有關文件。年度經費預算經基金會理事會審定后,經人事部報財政部,年度資助計劃報人事部批準。 第十一條 秘書長辦公會負責審核面上資助的專家評審結果,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獲資助人員名單。秘書長辦公會負責審核特別資助的專家評審結果,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獲資助人員名單,報基金會理事會審定。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的評審結果公示后報人事部備案,并由基金會公布。
第四章 申報評審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科研能力;申報評審的項目應具有基礎性、原創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和應用價值。 第十三條 申請基金資助的必須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在進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時間內,可以多次申請面上資助,每站只能獲得一次面上資助;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滿8個月可申請特別資助,每站只能獲得一次特別資助。獲得面上資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也可視其已獲資助的科研項目需要申請特別資助,特別優秀者可優先獲得特別資助。獲特別資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時間可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基金資助所報項目,應為本人承擔。申報材料的內容應當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面上資助,先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專家推薦和所在設站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基金會;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特別資助,先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專家推薦和所在設站單位審核后,向基金會推薦候選人。 第十六條 基金資助實行同行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按學科分組。面上資助采用專家函評的形式評審,特別資助采用專家函評與會評相結合的形式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對申請者的研究基礎、研究方法、研究思路、支出預算和創新能力等方面做出分析判斷,評審出具有發展潛力和創新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予以資助。 第十八條 建立嚴格的專家評審制度,嚴格評審紀律,執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道德和知識產權規定行為的,不得獲得資助;已經獲得資助的,撤消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并給予通報。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資助金獲得者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準合理使用資助金。 第二十一條 資助金的開支范圍包括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費、實驗材料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會議費、差旅費、專家咨詢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和勞務費的開支。用于支付參與研究過程且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支出不得超過資助金總額的30%。 第二十二條 設站單位對資助金單獨立帳,代為管理,對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時,資助金結余部分應當收回基金會,由基金會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資助金獲得者因各種原因中途退站的,設站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與資產清單,按程序報基金會。結余資助金收回基金會,用資助金所購資產,收歸設站單位所有。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對資助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基金使用效益進行評估,對獲資助者的成長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獲資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時須向設站單位提交資助總結報告。設站單位每年應當向基金會提交資助金使用效益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資助金獲得者在公開發表資助成果時,應標注“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后,現行的《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條例》即行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