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泉州市高等學校骨干教師隊伍和學術梯隊建設,吸引和遴選中青年杰出人才,培養、造就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帶動一批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發展,提高泉州市高等學校的學術地位和競爭實力,泉州市人民政府決定投入專項資金,實施"桐江學者計劃",建立特聘教授崗位制度。
第二條 在泉州市人民政府重點建設的學科設置特聘教授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招聘條件,在國內外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動態管理。
第三條 特聘教授實行崗位聘任制。人選由高等學校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任,聘期內頒發特聘教授獎金。
第四條 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特聘教授人選,由國內外知名學者組成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審定,報泉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根據泉州市高等教育和學科發展情況,特聘教授崗位進行分期設置,每一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設特聘教授崗位一至二個。
第六條 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范圍:
⑴對國家、福建省和泉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在學術上達到或最有可能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重點建設學科;
⑵教學科研實力雄厚,處于國內外學科發展前沿,有望實現重大突破的新興學科。
第七條 申請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校應具備支持設崗學科發展的學科優勢和綜合實力,并能夠為特聘教授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條 特聘教授崗位職責:
⑴講授本學科核心課程;
⑵主持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為泉州市地方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⑶領導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
⑷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外先進水平。
第九條 特聘教授崗位屬流動崗位,每期三年至六年。由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學科發展和學術梯隊建設需要,按規定程序定期評審確認。
第三章 招聘條件
第十條 特聘教授招聘條件:
⑴具有博士學位(國內學者必須同時具有教授職稱);
⑵ 年齡一般55周歲以下;
⑶已經或正在主持省部級以上重要科研項目,能帶領學科隊伍,為省市經濟建設、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或者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
⑷已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研究成果(國外學者只具有一項的,具備條件應十分突出)
①科研成果:理工科論文被SCI或EI收錄10篇以上,文科1級權威刊物五篇以上;或者二十萬字以上專著三部以上;
②科研成果獲國家三等、省部級二等以上科技成果獎(只限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或國家高等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⑸具有團隊精神和組織能力,身體健康。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一條 獲準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高等學校通過新聞媒體等各種途徑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人選。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對應聘人員進行評議、遴選,并提出初選意見。
第十三條 設崗高等學校聘請三名以上國內外著名同行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提出評價意見,并報泉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決定聘任特聘教授。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合同,規定聘期及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聘教授聘期為三至六年,聘任期限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六條 特聘教授崗位設置申請審定程序:
⑴每年受理一次的設崗申請。有關高等學校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提出設崗申請,并報送《泉州市高等學校"桐江學者計劃"特聘教授崗位設置申請表》;
⑵泉州市人民政府對學校的申請進行審定。獲準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名單于每年的四月一日前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向國內外公布,公開招聘。
第十七條 特聘教授候選人推薦審定程序:
⑴已獲準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報送《泉州市高等學校"桐江學者計劃"特聘教授候選人推薦表》;
⑵泉州市人民政府對特聘教授人選進行評審,并于每年的七月三十日前通知有關高等學校;
⑶獲準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高等學校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確定特聘教授聘任人選,并于每年的九月一日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八條 特聘教授享有的待遇
⑴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享受特聘教授獎金。特聘教授獎金每人每年10萬元人民幣,同時享受相應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受聘者如為兩院院士,津貼另行面議,如其帶領的學科組其他人員愿意一起來校工作,按泉州市招聘各類人才優惠辦法接收。
⑵安家費5萬元,提供三室二廳住房一套;服務六年以上的,若雙方均同意續聘,應聘者可以獲得住房產權;解決配偶工作調動及子女入學問題。
⑶提供高強度支持的教學科研活動經費(其中,教學科研啟動經費:理科類50萬元,文科類20萬元),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享有人員聘用權和經費使用的自主權。
第十九條 特聘教授獎金、安家費、科研啟動費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撥出"桐江學者計劃"專項資金支付。屬于政府支付的特聘教授獎金、教學科研活動經費每年由教育部門提出項目支出計劃,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屬于聘用學校負責的其他經費,按經費供給渠道解決。
第二十條 在聘任期內學校應為特聘教授配備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條 特聘教授崗位實行嚴格的聘期目標管理。聘任學校每年對受聘特聘教授崗位的人員按確定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泉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泉州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同行專家對特聘教授履職情況和學科發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桐江學者計劃",泉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桐江學者計劃"辦公室,掛靠泉州市教育局,負責計劃實施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