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等學校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培養、吸引和凝聚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帶動我省優勢學科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跨越式發展,依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泰山學者”建設工程的意見》(魯發[2003]20號),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泰山學者”建設工程的主要內容是: 自2003年起,利用5年左右時間,在全省高等學校中設立100個“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招聘100名學術造詣深、發展潛力大、具有領導本學科保持或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建成100個以“泰山學者”特聘教授為核心、以400至600名學術骨干為中堅的高水平學術團隊,帶動100個優勢學科的發展,不斷推出重大科研成果。
第三條 省教育廳成立“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泰山學者”建設工程的實施工作。“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下設“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辦公室(簡稱“泰山學者”辦公室),負責“泰山學者”建設工程的各項日常工作。
第二章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的設置
第四條 崗位設置的原則是:緊密結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兼顧基礎學科和應用學科,突出重點,合理布局,保證質量。
第五條 申請設置“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的高等學校應具備支持設崗學科發展的學科優勢和綜合實力;能夠為“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受聘人員及學術團隊成員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申請設置“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在學術上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具有雄厚的教學科研實力和社會服務能力;
(二)具有結構合理的學術梯隊;
(三)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承擔國家級研究課題,科研經費充足;發表和出版一定數量的高水平學術論文和學術專著,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的科研獎勵多項;
(四)具有良好的教學科研條件,理工農醫類學科擁有8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人文社會科學類學科擁有100萬元以上的圖書資料、儀器設備;
(五)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六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按下列規定設置:
(一)“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一般在二級學科設置。同等條件下優先在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學科或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所依托的學科中設置。
(二)每一獲準設置崗位的學科原則上設置特聘教授崗位1個,每一崗位設置期為5年。
(三)“泰山學者”辦公室向高校發布崗位設置條件和設崗數量的公告。
(四)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按照崗位設置條件提出設崗申請。申請學校在提出設崗申請前,要組織專家對擬申請設崗學科在全國同行中的先進性、特色、學術水平、發展潛力、發展目標等方面進行充分論證,并填寫《山東省高等學校“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設置申請表》。
(五)“泰山學者”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高等學校的崗位設置申請進行評審。
(六)“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確定設置崗位的學科。
(七)“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將確定的設崗學科名單在有關新聞媒體公布,并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
第七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實行目標管理。“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的日常管理由獲準設崗的高等學校負責。設崗的高等學校,要制定具體、明確、科學、合理的崗位建設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報“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審核。“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組織同行專家對崗位建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建設成績突出的學科,可按第四條規定的崗位設置條件和有關程序連續設置,進入下一期工程建設。獲得設崗資格在設置期內空崗的,也應加強基本條件建設并可作為下一期工程建設的預備崗位,按第四條規定的崗位設置條件和有關程序重新確定。
第三章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的選聘
第八條 選聘的原則是:注重學術水平,培養和引進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寧缺毋濫。
第九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應聘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
(二)學術造詣深,主持過重大科學研究工作,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在本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能力,對本學科建設和學術研究工作有創新性構想;
(四)從事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具有指導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五)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首次受聘年齡不超過55周歲;聘期內不得超過國家法定的教師退休年齡。
第十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的職責是:
(一)組織本學科的科學研究工作,主持重大科研項目研究,推出高水平的標志性研究成果;
(二)帶領本學科人員進行學科建設,使本學科在學術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外先進水平,推動學科發展;
(三)負責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培養青年教師和優秀年輕學者,指導碩士、博士研究生,講授部分本科核心課程,進行教育教學研究;
(四)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從事應用技術研究的學者應大力開展科研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
(五)聘期內每年在崗工作9個月(含9個月)以上;不得擔任校級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按下列規定選聘:
(一)獲準設置“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的高等學校須通過多種方式向國內外發布招聘條件,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候選人。
(二)“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候選人向獲準設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并填寫《山東省“泰山學者”特聘教授申請表》。每個特聘教授崗位申請人數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單位人數不少于2人。
(三)獲準設崗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招聘條件,對候選人進行評議、遴選,提出推薦意見,報送“泰山學者”辦公室。
(四)“泰山學者”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高等學校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評審。
(五)“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審定并公示擬聘任人員。
(六)獲準設置“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的學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合同,規定聘期及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對受聘人員的在崗工作時間、工作目標與任務、成果歸屬權、聘期及待遇等有關條款要規范、合法、明確、充分、具體。聘任合同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并報送“泰山學者”辦公室審核、備案。
(七)設置崗位的高等學校根據“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的批復聘任特聘教授,并頒發聘書。
第十二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實行合約管理,由高等學校按雙方簽訂的合約進行管理。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每屆聘期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階段聘任時間為3年,期中考核合格的,續聘(第二階段)2年。聘任期滿后,根據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崗位設置情況和雙方意向,并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可以續聘。
“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組織同行專家對“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履行崗位職責和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期中和屆滿考核。
第十三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聘期內享受崗位津貼。工程第一期特聘教授崗位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萬元,由省財政支付,設崗學校按月發放。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內的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由設崗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協議確定。
第四章 學術骨干的配備
第十四條 學術骨干選聘的原則是:根據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尊重“泰山學者”特聘教授的意愿;兼顧學術水平和梯隊結構的需要。
第十五條 學術骨干應聘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精神;
(二)在本學科領域某一研究方向上學術造詣較深,能夠主持重要科學研究工作,有較突出的科研工作業績和一定的影響;
(三)發展潛力大,通過培養和鍛煉,能成為本學科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者;
(四)能從事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勝任核心課程講授任務,具有指導碩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五)具有博士學位,首次受聘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第十六條 學術骨干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泰山學者”特聘教授進行學科建設,帶領本學科某一研究方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
(二)參與重大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技開發工作,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指導碩士或博士研究生,講授本科主干課程,進行教育教學研究;
(四)聘期內全職在崗工作。
第十七條 學術骨干按下列規定聘任:
(一)每一“泰山學者”特聘教授設崗學科聘任4至6名學術骨干。
(二)“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按第十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推薦學術骨干人選,并在校內公示。
(三)“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所在的高等學校對“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推薦的人選進行審核和聘任。
(四)“泰山學者”特聘教授與學術骨干簽訂工作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作協議中對學術骨干的工作目標與任務、成果歸屬權、聘期及待遇等有關條款的規定要明確、具體。
(五)“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所在學校將聘任的學術骨干名單及工作協議報送“泰山學者”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學術骨干實行協約管理。由“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和所在高等學校共同負責。
學術骨干每屆聘期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階段聘任時間為3年,考核合格的,續聘(第二階段)2年。聘任期滿后,根據雙方意向,并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續聘。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所在學校對學術骨干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期中和期滿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泰山學者”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所帶學術團隊的學術骨干(4至6人)聘期內享受崗位津貼。工程第一期,崗位津貼標準為每個學術團隊每年10萬元,其中省財政和設崗高校各承擔5萬元。
學術骨干的崗位津貼分配,原則上由特聘教授根據每個學術骨干的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意見,由設崗學校按月發放。
學術骨干在聘期內的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由設崗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協議確定。
第五章 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
第二十條 學科建設應達到的基本目標是:
(一)開展重大科學研究,承擔1至2項國家級重大、重點科研項目,取得1至2項達到本學科領域國內乃至國際先進水平的標志性研究成果,科研經費逐年增加并居全省同類學科首位,使本學科的整體學術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
(二)培養4至6名在本學科領域某一研究方向上有一定影響的學術骨干,形成一支業務素質高、創新能力強、結構合理的學術團隊;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獲得國家或省級研究生優秀畢業論文獎,培養一定數量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多種培訓服務,成為高水平的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三)發揮對外學術交流窗口作用,成為本學科領域的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基地。
(四)通過研究與開發,為社會提供工程、技術、咨詢和決策服務;應用技術類學科應加強研究成果的推廣和轉化工作,提高科學技術對社會的貢獻率;設置期內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本學科有1至2個研究方向的儀器設備及其他條件達到國內一流,乃至國際先進水平,為高水平科學研究、高層次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和國內外學術交流等工作提供重要支撐。
第二十一條 設崗學校和特聘教授要根據學科建設的基本目標,制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學科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校學術委員會充分論證,報“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審核后實施。設崗高校應向“泰山學者”辦公室報告學科建設工作的年度進展情況和下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 設崗高校要投入一定的學科建設經費。5年建設期間,至少為每個“泰山學者”特聘教授所在的理工農醫類學科提供20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學科提供50萬元的學科建設經費。其中,設崗前3年應投入學科建設總經費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條 學科建設經費主要用于特聘教授完成崗位目標、任務以及實施學科建設規劃(包括空崗學科建設)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購置、已有儀器設備的配件購置、實驗室改裝、圖書資料購置、學術隊伍建設和學術交流等,其中,儀器設備和配件購置費不低于80%。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和設崗高等學校共同投入科研經費,為特聘教授及其梯隊成員承擔更高層次科研任務、產出標志性成果創造條件。每年為每位自然科學類特聘教授提供科研經費20萬元,其中,省財政和設崗高校分別投入5萬元和15萬元;為每位人文社會科學類特聘教授提供10萬元,其中,省財政和設崗高校各投入5萬元。
第二十五條 科學研究工作要充分尊重科學家的學術意愿,鼓勵創新。由特聘教授及其團隊成員參照崗位目標和基本任務,自主選擇課題,開展科學研究。
第二十六條 科研課題和科研經費的管理按國家及我省有關科研課題和經費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省教育廳和設崗學校負責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專項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實行課題負責人負責制。在不違背國家及我省科研課題和經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要給予特聘教授科研課題實施和經費使用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權。
第二十七條 科研課題的研究任務完成后,“泰山學者”辦公室組織相應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科研課題的完成情況進行驗收與評價。
取得的研究成果均應標注“‘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專項經費資助”字樣,加強職務發明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條 “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行考核評估制度。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和學術骨干的崗位職責履行情況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學科建設情況和設崗學校支持措施的落實情況等。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對“泰山學者”特聘教授的考核著重考核其崗位職責履行情況與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考核分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聘期屆滿考核。
年度考核由設崗學校負責。考核工作于聘任時間每個整年時進行。設崗學校須將考核結果報“泰山學者”辦公室備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設崗學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者,經“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同意后,由設崗學校解除聘任合同。
期中考核和聘期屆滿考核由“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負責。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滿3年(第一階段)時進行。期中考核合格者,由學校按聘任合同續聘第二階段;期中考核不合格者,由設崗學校解除聘任合同,停發其崗位津貼和科研經費。
聘期屆滿考核在5年聘期結束時進行。對圓滿完成崗位職責目標和任務、貢獻巨大者予以表彰,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可在下一期工程中優先聘任;對屆滿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報批評。
被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員或屆滿考核不合格者今后不得再申請進入“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
第三十條 對學術骨干的考核著重考核受聘學術骨干的學術水平和教學科研業績,考核分期中考核和屆滿考核,由設崗學校負責。
期中考核在學術骨干受聘滿3年時進行。期中考核合格者,由學校按聘任合同續聘第二階段;考核不合格者,經征得特聘教授同意,設崗學校可提出警告及改正措施,直至解除聘任合同并停發其崗位津貼。
屆滿考核在學術骨干受聘滿5年時進行。對創新能力強、貢獻較大的學術骨干,“泰山學者”辦公室將采取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并建議設崗學校在下一期工程中優先聘任;對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泰山學者”辦公室將采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對學科建設情況的考核主要考核設崗學科的總體建設水平、科研成績與學術水平、人才培養能力和質量、發揮教學科研基地作用等情況。考核分為期中考核和屆滿考核,由“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負責。
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滿3年(第一階段)時進行。對期中考核不合格者,“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將限期整改,必要時取消其設崗資格。
屆滿考核在特聘教授5年聘期結束時進行。對學科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在下一期設崗時優先設崗;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不得再申請設置“泰山學者”特聘教授崗位。
第三十二條 對設崗學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經費到位和使用情況等內容。考核分為期中考核和屆滿考核,由“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負責。
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滿3年(第一階段)時進行。考核不合格的學校,“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必要時相應減少該設崗學校的省財政專項撥款,直至取消其設崗資格。
屆滿考核在特聘教授5年聘期結束時進行。對支持措施力度大、崗位建設成績突出的學校,“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實施工作委員會予以表彰;對建設力度不大、屆滿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該學校在下一期工程中的申請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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