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學者計劃”特聘教授管理相關政策
湖北省高等學校特聘教授崗位制度實施辦法 鄂教人[2000]00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全省教育創新工作會議精神,配合“211工程”建設,切實加強高等學校骨干教師隊伍建設和學術梯隊建設,吸引和遴選中青年杰出人才,培養、造就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帶動一批重點學科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趕超國際先進水平,提高我省高校的學術地位和競爭實力,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我省決定投入專項資金,在高等學校中實施特聘教授崗位制度。
第二條 在高等學校省級及以上重點建設的學科設置特聘教授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招聘條件,在國內外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考核,動態管理。
第三條 特聘教授實行崗位聘任制。人選由學校推薦,省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省教育廳批準,學校聘任,聘期內頒發特聘教授崗位津貼。
第四條 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和特聘教授人選:由國內外知名學者組成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特聘教授崗位原則上在二級學科設置,分期進行。每一獲準學科只設置特聘教授崗位一個。特聘教授崗位屬流動崗位,五年一期,由省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學科發展和學術梯隊建設需要,按規定程序定期評審確認。第一期,三至五年內,在高等學校設置特聘教授崗位50個。
第六條 特聘教授崗位從高等學校省級及以上重點學科中產生。其學科范圍為:一是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在學術上達到或近期可能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重點建設學科;二是教學科研實力雄厚,處于國際國內學科發展前沿,有望實現重大突破的新興學科。
第七條 申請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校應具備支持設崗學科發展的學科優勢和綜合實力,并能為特聘教授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條 特聘教授崗位職責:
1、講授本學科核心課程; 2、主持省級重大科研項目或國家級重點項目; 3、領導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 4、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趕超國際先進水平。
第三章 招聘條件
第九條 特聘教授招聘條件:
1、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身體素質,能全身心地投入教學科研一線工作,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 2、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優秀的學術素質,勝任本學科核心課程講授任務; 3、學術造詣高深,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了國內同行專家公認的顯著成績; 4、具有發展潛力,在學科建設、教學改革和學術研究方面有創新性構想,具有帶領本學科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趕超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結、協作精神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 6、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條 特聘教授崗位設置申請與審定程序:有關高等學校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提出設崗申請,并報送《湖北省高等學校特聘教授崗位設置申請表》;省教育廳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學校的設崗申請,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學校的申請進行審定,于7月15日前通過新聞媒體等途徑公布獲準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名單并通知學校。
第十一條 特聘教授候選人推薦與審定程序:
1、已獲準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由設崗高校通過新聞媒介等各種途徑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人選; 2、校學術委員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對應聘人員進行評議、遴選; 3、請三名以上國內外著名同行專家對推薦人選提出評價意見; 4、學校于每年4月15日前報送《湖北省高等學校特聘教授候選人推薦表》及相關材料; 5、省教育廳組織有關同行專家對學校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評審,提出同行專家評審意見; 6、省專家評審委員會審定特聘教授人選,并經省教育廳批準后于每年7月15日前通知有關高校。
第十二條 有關高校根據省教育廳批準意見,確定特聘教授聘任人選,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條 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享受特聘教授崗位津貼。第一期特聘教授崗位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人民幣10萬元,由省支付;同時享受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四條 在聘期內學校應為特聘教授配備助手和一定數額的科研配套經費,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章 聘任與考核
第十五條 學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合同,規定聘期及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并明確具體職責和工作條件。聘任合同和聘書副本須按規定時間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特聘教授聘期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聘三年,考核合格的續聘二年。聘任期滿,聘任合同自動解除。
第十七條 特聘教授崗位實行嚴格的聘期目標管理。聘任學校每年對受聘人員按確定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八條 省教育廳組織有關同行專家對特聘教授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和學科發展情況進行期中考核評估和聘期屆滿考核評估(考核評估辦法另行制定)。對未能履行崗位職責的特聘教授經省專家評審委員會審定和省教育廳批準后,由學校解除聘任合同,必要時對特聘教授崗位進行調整;對在任期內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予以重獎。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在執行本《實施辦法》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經省教育廳批準后,可作特殊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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