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江學者獎勵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更好地培養、吸引和凝聚高層次創新人才,全面提升福建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的綜合實力和科技創新能力,根據福建省政府轉發的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于重點建設高等學校若干意見》精神,福建省教育廳決定實施“閩江學者獎勵計劃”;支持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聘任閩江學者。
第二條 閩江學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講座教授,聘任范圍包括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
第三條 閩江學者實行崗位聘任制。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合同管理、專家評審、實現設崗、選人和做事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從2005年到2007年,首批招聘特聘教授、講座教授1H名,其中特聘教授30名左右,聘期為三年。閩江學者在聘期內享受閩江學者獎金。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特聘教授崗位設置、講座教授崗位設置必須與“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等學校相結合,與科技創新平臺和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建設相結合,與重點學科和新興交叉學科建設相結合。特聘教授崗位應明確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務。講座教授原則上在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的學科領域聘任。
第七條 特聘教授的職責
1、講授本學科核心課程,指導博士生、碩士生; 2、正確把握本學科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研究構想,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 3、面向國家及福建省重大戰略需求和國際國內科學與技術前沿,積極爭取并主持國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項目研究;在本學科領域開展原創性、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和關鍵技術領域攻關,力爭取得重大標志性成果; 4、領導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根據學科特點和學科發展需要;組建并帶領一支創新團隊進行教學科研工作。
第八條 講座教授的職責
1、開設本學科前沿領域的課程或講座,指導或協助指導博士生、碩士生; 2、對本學科的發展方向和研究重點提供重要咨詢建議;促進本學科跟蹤國際學術前沿; 3、面向國家及福建省重大戰略需求和國際國內科學與技術前沿,積極組建或參與組建一支具有相當國家級或省級先進水平的創新團隊。
第三章 招聘條件
第九條 特聘教授招聘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道德高尚,學風嚴謹,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學位,在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自然科學類原則上45周歲以下,人文社會科學類原則上50周歲以下,特別突出和緊缺的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3、國外應聘者一般應擔任高水平大學助理教授及以上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國內應聘者應擔任教授或相應職位; 4、勝任核心課程講授任務; 5、學術造詣高深,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 6、具有發展潛力,對本學科建設具有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家先進水平的能力。 7、具有較強的團結協作、拼搏奉獻精神和相應的組織、管理、領導能力,善于培養青年人才,注重學術梯隊建設,能帶領一支創新團隊協同攻關。 8、保證聘期內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個月以上。
第十條 講座教授招聘條件
1、熱心為中國服務,科學道德高尚,學風嚴謹; 2、在國內外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一般應擔任高水平大學副教授及以上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 3、學術造詣高深,在國際國內本學科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取得國際國內公認的較大成就; 4、保證每年能在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個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個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根據學校發展戰略目標、創新平臺、重點科研基地和學科建設規劃,具體確定招聘崗位并組織招聘工作。
第十二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應針對每個招聘崗位成立由知名專家組成的同行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定條件進行評審。同行專家評審委員會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深的知名專家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專家不少于一半。屬于自然科學類的,聘請的評審專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應主要聘請省外著名同行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三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根據同行專家的評審意見和省教育廳下達的申報范圍、限額擇優確定推薦人選,并按有關要求,與推薦人選協商確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對審核通過的擬聘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兩周。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的,學校可與之簽訂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務書,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授予“閩江學者”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證書。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所需經費在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專項經費內支付。特聘教授獎金為每人每年人民幣10萬元,同時享受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講座教授獎金為每人每月人民幣1.5萬元,按實際工作月支付。
第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必須為聘任的特聘教授、講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經費(所需經費亦在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專項經費內支付),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在聘期內研發高新技術、轉化科技成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取得成就者,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獲得有關產權收益。第十九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應支持特聘教授、講座教授申請國家、省重大科研項目,并通過項目牽引組建創新團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與特聘教授、講座教授通過簽訂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務書的辦法明確聘任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在崗工作期間的科研成果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實行聘期目標管理;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在聘期結束后應根據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務書對特聘教授、講座教授進行評估,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實際在崗工作時間和履職情況向省教育廳進行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于在聘期內到崗工作時間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經查實,省教育廳將撤銷其閩江學者稱號,學校應停發并追回已發放的特聘教授獎金。聘任學校應解除與其簽訂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如有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或觸犯刑律,或在申報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省教育廳將撤銷其閩江學者稱號,學校應停發并追回已發放的特聘教授獎金。聘任學校應解除與其簽訂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條 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一般不得擔任高等學校實質性領導職務(包括校級領導及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或調離受聘崗位。對因特殊原因擔任領導職務或調離受聘崗位的特聘教授,學校應停發其特聘教授獎金。
第二十六條 聘期結束時,省重點建設高等學校與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可自行選擇是否續聘,續聘期間的獎金由學校承擔。
第二十七條 對于聘期結束取得突出成績的特聘教授、講座教授,省教育廳將授予“榮譽閩江學者”稱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高等學校招聘特聘教授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