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各單位的工作更加繁忙了,總結、結算、計劃讓人忙得暈頭轉向,辦公室常常燈火通明,周末可能也不是開會就是培訓,但這些活動是不是加班,是否該支付加班費,這可是廣大上班族非常關心的事。
要分清自己的行為是否是加班,就要對加班有充分的認識:我們平時所說的加班,是指加班和加點。所謂加班,是指職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加點是職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工作。
辯別“加班加點”的有三個標準:1、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即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工作是用人單位要求與安排的;2、加班的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所謂用人單位的意志是指,若勞動者不服從用人單位的要求或者安排,可能會受到用人單位的處罰;3、在標準工作日之外。是指根據用人單位的上班制度是屬于正常的一周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還是一些季節性、密集性勞動行業經勞動部門批準采取的特殊的勞動工作制。
勞動者只要用上述三個標準,就可以對本人的工作行為是否屬于加班,給予一個初步的判斷。而通過上述三個標準,對于勞動者感到困惑的,單位利用周末進行內部培訓和開會,是否屬于加班這個難題就迎刃而解了,即這些活動均屬于加班。
現在人們還對一些其他單位的活動有這樣的疑問。比如:單位在雙休日舉辦員工文體活動是不是加班呢?回答是只要該活動是單位辦的,單位要求參加的,應該算加班。
對于現在白領們在下班時間到后仍長時間在公司的滯留、工作的情形,由于屬其個人行為,所以不算加班也不能計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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