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人不得不堅守工作崗位。針對勞動者普遍關心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說,春節期間在“節日”和“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標準不一,勞動者應謹防用人單位一概而論。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對在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都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但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介紹說,一些用人單位借故不支付加班工資,一些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套用的標準“就低”不“就高”,變相侵占勞動者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醒說,按有關規定,節假日有兩個含義,即節日和假日。春節期間,初一到初三為法定節日時間,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300%的工資,不能安排補休;初四到初七為假日時間,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特別提醒說,用人單位也應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定額任務的計件單價300%、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不按照支付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
|